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2064号
原告:蔡志华,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沿河路5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02198302103016。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先煌,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650号。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三娥,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塞渊,被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华与被告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先煌、被告委托代理人欧三娥、徐塞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文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