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特71号申请人申伟伟,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焦作市首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程祥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伟伟与被申请人焦作市首佳钢结构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申伟伟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杨爱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杜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