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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834号

甘承武与黄永马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承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834号

申请执行人:甘承武,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黄永马,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甘承武与被执行人黄永马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永马与申请执行人甘承武协商达成协议,黄永马在今年七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承武本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甘承武与被执行人黄永马劳务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