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庆峰。申请执行人徐云。被执行人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董事长。杜庆峰、徐云申请执行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连仲字第03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杜庆峰、徐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5)连仲字第03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