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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三执民字第605号

张振钧、楼高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钧,楼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三执民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钧被执行人楼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三商初字第003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楼高峰的配偶金琳(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楼高峰的配偶金琳(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楼高峰的配偶金琳(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楼高峰的配偶金琳(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3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