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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恢473号

李文才与李兴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才,李兴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才。被执行人李兴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才与被执行人李兴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兴胜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2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车德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