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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768号

马胜利与苏彦斌、宋丕和、杨存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胜利,苏彦斌,宋丕和,杨存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马胜利,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彦斌,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宋丕和,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存娃,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马胜利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苏彦斌、宋丕和、杨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750元,执行费101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在执行马胜利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苏彦斌、宋丕和、杨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750元,执行费101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