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892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丽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892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