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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892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892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