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15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所在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法定代表人龙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永良,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思喜,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员工。被告韦军华,1979年年12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谭卓颖,农民。被告谭飞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告韦军华、谭卓颖、谭飞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后收取2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周恒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黎德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