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4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21时,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面包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沿防汛路从东向西行驶至友谊宫后门附近时,被执行民警查获。经检测,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4.4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贺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现场照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苗世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凌飞
书记员 郑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