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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77-1号

韩继斌、韩慧敏与刘伟、刘文霞、刘文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韩某某、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府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恩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