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韩某某、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府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恩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