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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执恢字第1号

陈华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华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执恢字第1号被执行人陈华仔,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籍贯广东省高腰县,住广东省肇庆市瑞州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来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随案移送物品比亚迪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对上述车辆进行变卖,以10160元变卖成功,该款已上缴国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第六项(随案移送比亚迪轿车一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海滨

审 判 员  刘文辉

代理

审判员  覃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