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65号原告孙伟,男,1975年3月22日生。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129号江苏保险综合大厦。法定代表人亓新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扬、邹新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项俊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卞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兴亮,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孙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
审 判 长 郝莉坤
代理
审判员 周 磊
代理
审判员 杨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