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人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某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张江支行账号62×××56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新伟
审 判 员 闫传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