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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318号之二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人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某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张江支行账号62×××56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新伟

审 判 员  闫传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