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行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岑寿章,男,壮族,1970年9月7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普厅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牟成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天发,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岑寿章因诉被申请人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富宁住建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行终字第3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岑寿章申请再审称,富宁住建局于2009年前以修建富宁县迎宾路延长线为由,强行征用和拆除其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原审判决由富宁住建局赔偿的10万元只是违法强行拆除其合法住房及附属设施的赔偿,并没有对非法占用其宅基地以及空地作出实质性的判决。其被强拆的住房宅基地以及空地,并没有被修建“迎宾路延伸段”占用,也没有被开发商连片开发商品房所占用,其请求返还被强拆的宅基地及空地是合法有据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富宁住建局赔偿其因违法强拆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果树的经济损失10万元。并返还非法占用其宅基地85.59平方米和砼地坪空地面积77平方米,共计土地使用面积162.59平方米。被申请人富宁住建局提交意见称,岑寿章的房屋所在位置属迎宾路延长线拆迁范围,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以云建房(2006)84号《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云南省2006年第一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通知》,批准对富宁县迎宾路延长线拆迁,并在《云南省2006年第一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表》第112项中给予明确。涉案房屋被统一征收后,涉案土地已经被政府统一规划,并统一在本村内为岑寿章户安排了120平方米建房用地。故,岑寿章申请再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首先,涉及本案岑寿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果树已被拆除,且不能够恢复原状。因富宁住建局违法作出富建拆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给岑寿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果树的经济损失,原审已判决由富宁住建局赔偿岑寿章人民币10万元,该判决已满足了岑寿章提出的相关赔偿金额。其次,涉及本案岑寿章的宅基地和砼地坪的土地已被富宁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不可能返还岑寿章管理使用。且富宁县人民政府已经给岑寿章在林兰村农贸市场内的街道旁安置了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综上,再审申请人岑寿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岑寿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熊家明
代理
审判员 杨屹梅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