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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991号

陈桂逊与许加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桂逊,许加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陈桂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许加骏,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逊与被执行人许加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6月6日,被执行人许加骏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桂逊借款40000元,逾期利息39.45元(按本金40000元年利率6%自2015年9月18日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此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40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许加骏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9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桂逊发现被执行人许加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