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董学键,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厚祥,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居民。被执行人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园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赵厚祥,经理。被执行人丁厚霞,女,1967年1月9日出生,回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翠花,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光宇,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阚景芬,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与弘德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陈福,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窦景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学键与被执行人赵厚祥、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丁厚霞、陈翠花、赵光宇、阚景芬、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高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