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207号起诉人:吴某,住广州市荔湾区。2016年6月6日,本院收到吴某的民事起诉状,请求:
一、判令原告每周日可探望婚生女儿吴某某一天;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是探望权纠纷,依法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赖某则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英德市,不属本院管辖范围,而且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反映赖某则的经常居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综上所述,本案不属本院的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娄云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永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