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508-1号
申请执行人:郭长金,男,阳谷县××联校教师。
被执行人:王银光,男,阳谷县××局职员。
被执行人:孙玉娟,女,××,系被执行人王银光之妻。申请执行人郭长金与被执行人王银光、孙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王银光、孙玉娟偿还所借原告郭长金款25万元及应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2015年7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利率按月息12‰计息),于2016年2月15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3月9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6年2月3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6年3月10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在诉讼过程中,本案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银光的工资银行账户;于2016年3月31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玉娟的工资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银光、孙玉娟的工资收入。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29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胜
审 判 员 姚继连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衍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