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郑德芳,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刘凤坤,院长。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11月21日前偿还原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9766元。
二、案件受理费3273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3月9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由阳谷县人民政府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于2016年3月3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6年3月3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于2016年3月30日、6月2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497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3元及申请执行费5146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胜
审 判 员 姚继连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衍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