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285-2号原告徐其红。被告陈峥峰。被告高秋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徐其红诉被告陈峥峰、高秋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陈峥峰驾驶的鲁V×××××号汽车。因被告陈峥峰已履行赔偿义务,现被告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峥峰驾驶的鲁V×××××号汽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