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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285-2号

徐其红与陈峥峰、高秋云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其红,陈峥峰,高秋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285-2号原告徐其红。被告陈峥峰。被告高秋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徐其红诉被告陈峥峰、高秋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陈峥峰驾驶的鲁V×××××号汽车。因被告陈峥峰已履行赔偿义务,现被告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峥峰驾驶的鲁V×××××号汽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