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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号

潘志平与徐苗苗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志平,徐苗苗,孟祥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平,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徐苗苗,女,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孟祥珍,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潘志平与徐苗苗等婚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希贵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蒋大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