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震宇,男,住吉林省东丰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林,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145号。
负责人:李东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琦,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震宇、孙林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震宇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关大力
代理
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