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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91号

姚章与王科,王登全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姚章,王登全,王科,辜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91号申请人姚章,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徐泽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登全,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王科,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辜美文,女,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人姚章因与被申请人王登全、王科、辜美文发生不当得利纠纷,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登全、王科、辜美文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110000元。案外人刘昀利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长寿经开区支行的存款110000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姚章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登全、王科、辜美文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110000元;

二、冻结刘昀利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长寿经开区支行的存款110000元。前述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1070元,由申请人姚章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邢海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