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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615号之九

朱卡尔与李桂邦、潘月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卡尔,李桂邦,潘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61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朱卡尔。被执行人李桂邦。被执行人潘月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桂邦、潘月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桂邦、潘月娥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桂邦、潘月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月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新湖支行2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高 明

审判员  梁伟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