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方晓,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号*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21969********。申请执行人张永君,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新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52********。被执行人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201-1211号。法定代表人刘跃红。被执行人株洲新天红东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48号新天大酒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支付406905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另有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