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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4执224号

杨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杨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204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负责人:王建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李素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泉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依法查询银行等部门,均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乐

审判员 宋颍辉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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