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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179号

杜经伟与谢辉轩、胡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经伟,谢辉轩,胡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179号申请人杜经伟,男,生于1967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新华南路*号*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7********。被申请人谢辉轩,男,生于1964年2月24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先市镇大土湾村2社**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4********。被申请人胡怀英,女,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先市镇大土湾村2社**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3********。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杜经伟诉谢辉轩、胡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经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辉轩、胡怀英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谢辉轩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社区中段香林吉运山庄2号楼2幢2层D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33850,建筑面积131.31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自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