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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0219-2号

岳某某与岳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219-2号申请执行人岳**,男。被执行人岳**,男。被执行人李**,女。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岳**、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5291账户内有工资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2610***********9280账户内有津贴收入。被执行人李**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6013***********5092账户内有工资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26100**********6028账户内有津贴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5291账户内存款元至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2343内。扣划被执行人岳**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2610***********9280账户内存款元至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2343内。扣划被执行人李**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6013***********5092账户内存款元至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2343内。扣划被执行人李**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26100**********6028账户内存款元至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2343内。冻结被执行人岳**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5291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李**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6013***********5092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岳**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2610***********9280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李**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26100**********6028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