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400号
原告:王俊芬,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磊,潘集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陶怀亮,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芬诉被告陶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芬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芬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孟文
代理
审判员 孟丛珊
人民陪审员 胡焕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