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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720号

朱志永与刘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永,刘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永,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智,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永与被执行人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