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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行终240号

陈惠芳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惠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终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惠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文秀兴,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陈惠芳所在单位深圳市海顺泰投资有限公司推荐,公民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幼鹏,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李明,系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德选,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惠芳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权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3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陈惠芳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1992年7月28日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的20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王成明

代理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尚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