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65号申请人南昌星。被申请人张代发。被申请人张明明。
申请人南昌星与被申请人张代发、张明明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明明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明明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
二、冻结申请人南昌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星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