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3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仕跃,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海维。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维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9152.3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3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奕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