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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880号

高千惠与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千惠,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高千惠,女,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94********。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赵园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支付38834.5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另有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