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腾骏电工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济开发区立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375979-7。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洪川路,组织机构代码05703128-9。
法定代表人:林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腾骏电工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安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海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该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胡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