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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申1号

陈定秀与陈德余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定秀,陈德余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陈定秀,女性,汉族,1968年08月16日出生,住丰都县。被申请人陈德余,男性,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丰都县。本院在审查“陈定秀与陈德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再审申请人陈定秀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陈定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谭德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