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陈定秀,女性,汉族,1968年08月16日出生,住丰都县。被申请人陈德余,男性,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丰都县。本院在审查“陈定秀与陈德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再审申请人陈定秀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陈定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谭德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