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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104号

李其明与鞠伟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其明,鞠伟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李其明,男,生于1951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人和巷998号附349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5110120010。被执行人鞠伟华,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316号一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630307025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李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鞠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鞠伟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其明赔偿款及房租等共计69610元、垫付的诉讼费用770元。由于被执行人鞠伟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其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鞠伟华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其明在发现被执行人鞠伟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