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3民初2860号

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860号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浩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669036-X法定代表人孙广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河西区广东路广顺园2号楼2门901-903号。组织机构代码78935797-0法定代表人于洪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2号楼2门402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已从注册地河西区广东路广顺园2号楼2门901-903迁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2号楼2门402室,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南开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东良

审 判 员  王文雅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