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胡石文,男,汉族,1959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白株街**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59********。被执行人易辉煌,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居委会学堂路**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支付7611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另有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