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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651号

付某甲诉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651号原告付某甲,女,汉族,2001年7月21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告付某乙,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

审判员 袁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宋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