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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194号

陈晓忠与阮青田、叶灵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忠,阮青田,叶灵枝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忠,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阮青田,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被执行人:叶灵枝,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陈晓忠与被执行人阮青田、叶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前缴纳执行款3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阮青田、叶灵枝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坑郑50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本院已于2016年1月5日将其查封,因该房屋原土地使用权证号【玉集用(2007)第04222号】已被注销,故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阮青田在玉环县兴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34%股权,本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对该股权进行冻结,申请人未申请对此进行处分。查明被执行人阮青田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J×××××、品牌型号为东风牌EQ1021NF6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对该车辆予以查封,但暂无该车辆下落。通过执行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查无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均已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5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1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林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