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刑更00019号罪犯杨金伟(曾用名:杨斌),于浙江省诸暨市,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5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以杨金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诸暨市司法局于2016年6月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金伟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诸暨市司法局书面建议称,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份,杨金伟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2016年2月11日至2月12日为逃避监管定位手机无故关机,被查获,于2016年2月15日被诸暨市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2、2016年5月13日晚杨金伟随身携带折叠刀(系管制刀具)进入时空酒吧进行玩耍,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诸暨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16日对杨金伟因携带管制刀具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3、2016年3月、4月未按规定时间报到,2016年4月27日至28日为逃避监管定位手机无故关机达24小时,被查获,诸暨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3日对杨金伟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杨金伟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下列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1、2016年1月份,杨金伟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2016年2月11日至2月12日为逃避监管定位手机无故关机,被查获,于2016年2月15日被诸暨市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2、2016年5月13日晚杨金伟随身携带折叠刀(系管制刀具)进入时空酒吧进行玩耍,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6年5月16日,诸暨市公安局于对杨金伟携带管制刀具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3、2016年3月、4月未按规定时间报到,2016年4月27日至28日为逃避监管定位手机无故关机达24小时,被查获,2016年5月23日,诸暨市公安局对杨金伟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上列事实,由诸暨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供的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二份、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对杨金伟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杨金伟所作的询问笔录三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一份、诸暨市司法局草塔司法所对杨金伟所作的调查笔录二份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均系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依法作出或依法定程序收集,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情形,属依法可以撤销缓刑的条件之一。本案社区矫正人员杨金伟因携带管制刀具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又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杨金伟的行为属于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金伟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杨金伟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收监执行之日起算,因本案已羁押的九个月二十九日应在刑期中抵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幼芬
审 判 员 叶 江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