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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辉与被执行人浩楠建筑机械租凭中心、李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辉,李继军,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凭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辉,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李继军,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凭中心,地址:雄县。代表人:李继军,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辉与被二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08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2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120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立新

代理

审判员  许焕良

代理

审判员  沈英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