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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192号

陈冬与黄小轩、莫智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冬,黄小轩,莫智皓,贵州新雅伍福衡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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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冬。被执行人黄小轩,地址城中区。被执行人莫智皓,地址城中区。被执行人贵州新雅伍福衡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莫智皓。关于陈冬与黄小轩、莫智皓、贵州新雅伍福衡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小轩、莫智皓、贵州新雅伍福衡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冬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刘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