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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3142号

姜淑贞与姜松、姜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姜淑贞,姜松,姜平,姜夕联,姜锡平,姜锡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142号原告姜淑贞,女,192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兰洪波,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松,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姜平,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夕联,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姜锡平,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姜锡英,女,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姜锡平,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姜家疃村***号。(系姜锡英之弟)。

原告姜淑贞与被告姜松、被告姜平、被告姜夕联、被告姜锡平、被告姜锡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淑贞诉称,原告的父母姜修泽、马氏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长子姜学圣、次子姜学友、长女姜淑贞、次女姜淑会。1951年平度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确认,原告与父母和姜学圣及其妻陈氏、姜学友在姜家疃村共同拥有草房17间,该房屋一直由五被告占有使用至今未交付给原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权益。请求确认坐落于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姜家疃村的房屋(土字第912号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6/17份额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问题已由本院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原告姜淑贞又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淑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姜淑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刘月纯

审判员  孙沙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于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