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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160号

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邓莽。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孙达山。

上诉人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1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未签订过租赁协议,也不存在直接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况,故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本案不是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应由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基于房屋租赁关系提起诉讼,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查明案涉房屋的所在地为杭州市拱墅区,故本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宇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

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