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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02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彭立身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彭立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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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02号原��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傅巍巍,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立身,系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实际经营者。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原创公司)因与被告彭立身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巍巍,被告彭立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原创公司诉称:原告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的制作及发行方,原告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同时,由于市场上众多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8月将《喜羊羊与灰太狼》列入第一批重点动漫产品保护目录,并联合发文要求各省市有关部门重点打击侵犯该动漫产品的侵权行为。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2楼02b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销售的儿童音乐琴玩具使用了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儿童音乐琴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庭后明确仅主张儿童音乐琴玩具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彭立身辩称:1、公证书所附票据没有原件,并且公证书所附票据复印件上均是空白,无法证明是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公证书真实性存疑,多份公证书中记载的公证时间相差很短,不足以往返公证书所记录的这些地点;3、不能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4)粤广广州第050074、050079、050078、050075、050076、050077号、050081号公证书,记载:兹证明影印本与广东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华丽出示给公证员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本相符。《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作登字19-2008-f-1173号��品自愿登记证书。据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喜羊羊的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该作品图示如图:《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作登字19-2008-f-1174号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据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美羊羊的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该作品图示如图:《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作登字19-2008-f-1176号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据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的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该作品图示如图:《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作登字19-2008-f-1177号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据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灰太狼的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该作品图示如图:《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作登字19-2008-f-1172号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据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沸羊羊的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该作品图示如图:《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作登字19-2008-f-1175号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据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慢羊羊的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该作品图示如图:《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作登字19-2008-f-1178号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据该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红太狼的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该作品图示如图:申请人广东原创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申请证据保���,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6660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申请人广东原创公司拥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及作品里所涵盖的全部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现申请人发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2楼2b号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有涉嫌侵犯申请人上述著作权商品的行为,申请人为诉讼需要,特向公证处对其在金喜玩具商行购买侵权商品的行为及所购商品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及广东原创公司委托人傅巍巍于2014年8月8日10时25分来到长沙市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2楼2b号的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由公证员胡杰使用其手机对该店面外观进行了拍照,拍得照片1张,随后,一行三人共同进入该玩具店内,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傅巍巍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具店购买了如下商品:卡通琴两个,卡通车一个,傅巍巍付款后取得了编号为no.0003459“长沙金喜玩具商行”销售收据及印有“彭立身长沙金喜玩具商行”字样的名片各一张交由公证员收执。之后公证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傅巍巍随车回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2楼长沙市长沙公证处一科办公室,在公证员的面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傅巍巍使用相机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拍照后,公证员将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取得的销售收据及名片进行复印,并将收据、名片原件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傅巍巍收执,将所购商品进行封存后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傅巍巍收执。兹证明,公证书所附的收据、名片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原件系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取得。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作品为:灰太狼、喜羊羊、懒羊���、美羊羊、沸羊羊、红太狼、慢羊羊美术作品。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公证实物,经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如下:原告当庭与涉案美术作品进行比对,并发表了以下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系卡通琴,该产品外包装上正面从上到下有多个卡通图像,分别与我方灰太狼、喜羊羊、懒羊羊、美羊羊、沸羊羊美术权利作品构成相似。拆开包装后,被控侵权产品表面有多个卡通形象,与我方灰太狼、喜羊羊、懒羊羊、美羊羊、沸羊羊、红太狼、慢羊羊美术权利作品构成相似。被告认为,被控产品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权利作品完全不一样。另查明,长沙市雨花区立身文体用品商行成立于2013年8月29日,经营者彭立身,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现代商贸城4-2f-02b号,经营范围包括玩具、文体用品批发兼零售。庭审中,被告认可公证书上所附票据出自于金喜玩具店,公证书店面招牌确认是被告所经营的店面。(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6647号、6656号、6657号、6659号、6660号公证书显示,公证员王燕、公证人员胡杰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傅巍巍于2014年8月8日11时36分到长沙市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楼10号时代纸品玩具店、9时44分来到长沙市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2楼15号华胜玩具店、9时50分到长沙市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2楼9号文豪玩具店、10时21分来到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2楼8号兴龙玩具店、10时25分来到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2楼2b号金喜玩具店进行购买行为公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9号、第050074号、第050078号、第050075号、第050076号、第050077号、第050081号公证书、(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6660号、第6657号、第6656号、第6647号、第6659号公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原告广东原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灰太狼”、“喜羊羊”、“美羊羊”、“红太狼”、“沸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受让取得),其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发行其作品。因《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已公开播映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系公知的事实,涉案的“灰太狼”、“喜羊羊”、“美羊羊”、“红太狼”、“沸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系《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主角造型。

本院认为,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同时,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考虑到因动画片故事主题和情节的需要,动画片角色表现形态具有多变性,而作品登记无法穷尽所有形态,因此在进行作品比对时不能完全静止地、孤立地比较,而应从角色整体的形象、设计的主旨和传达的信息等全面把握,比对的对象不仅仅是单一的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而是《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灰太狼”、“喜羊羊”、“美羊羊”、“红太狼”、“沸羊羊”、“慢羊羊”、“懒羊羊”角色的整体形象。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为相同类型的动画形象,二者虽表情、动作存在差异,但发型、相貌及衣着等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接触加实质相似的构成要件,构成对该作品的复制。关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系被告彭立身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当事人无须举证证���。在本案中,被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用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根据长沙公证处(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6660号公证书和本案的其他证据,本院依法应认定被告彭立身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的玩具商品。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被告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

本院认为,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的玩具,而被控卡通形象印在玩具上或做成了玩具,被告客观上实施了向购买者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的情形下,通过销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作品的复制件,故被告实施了发行被控卡通形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权利作品的发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的免赔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彭立身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另原告还主张被告销毁库存,因销毁库存属于停止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本院不予单独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而请求适用定额赔偿,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因此本案符合定额赔偿的适用条件。本案的基本事实为被告销售了印有侵权卡通图案的玩具以及由侵权卡通图案做成的玩具。消费者通常不会专门把玩具上所印的侵权卡通图案当成艺术品从而将玩具买回家欣赏,其购买目的主要是使用玩具的正常功能,即在实现玩具本身的功能与作品欣赏之间���显然前者是消费者的主要目的,因此该玩具的正常销售利润不能全部视为侵权所得。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并在本案中主张其权利作品通过相关商业领域的运营已衍生了作品之外的商业利益并与本案所涉之侵权商品产生关联,足以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涉案商品的主要因素,故仅从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而言,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区别于主要将侵权作品当成商品来出售的情况。考虑到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过错、侵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公证取证、维权必然产生费用及系列案件维权费用的分摊,并考虑被告系以玩具批发及零售为主要经营范围,并非专业销售或批发被控侵权商品等因素,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立身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涉案玩具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彭立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彭立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

审判员  谢 晋

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