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23执字第133号

李庆龙与黄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龙,黄运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3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龙,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78********。被执行人黄运才,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2271970********。李庆龙诉黄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阳法黎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运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庆龙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黄运才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均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黄运才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均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3执字第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志卫

审判员  周庆云

审判员  陈永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孟卫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