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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768号

董迎春与高孝朋、牛凤、牛光景、马连菊、牛娟、青州市鑫牛铸造有限公司、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迎春,高孝朋,牛凤,牛光景,马连菊,牛娟,青州市鑫牛铸造有限公司,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董迎春,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孝朋,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凤,女,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牛光景,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连菊,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娟,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青州市鑫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牛家村西。法定代表人牛娟,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南张楼村。法定代表人高孝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迎春与被执行人高孝朋、牛凤、牛光景、马连菊、牛娟、青州市鑫牛铸造有限公司、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高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